2月19日,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高发公司确山路政大队路产损失9890元。
去年10月25日晚,李某某驾驶河南籍重型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K893+200西半幅时,因过度疲劳,与一辆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造成确山路政大队路段9890元路产损坏。事故发生后,确山路政大队在多次与事故责任方李春堂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春堂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起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2月1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确山路政大队全部路产损失9890元。(高发公司)